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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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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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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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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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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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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制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的6月25日是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土地日”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 ||||||||||||||||||||||||||||||||
|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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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的耕地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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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耕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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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上年度末的18.31亿亩净减少460.2万亩。我国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为1.39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同时,耕地质量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中央政府确定“十一五”期间,即到2010年,全国耕地不得少于18亿亩。我国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人均耕地警戒线是0.8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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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三大基本国策 | ||||||||||||||||||||||||||||||||
|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际针对国情提出的并需要长期执行的战略决策。在我国,计划生育、合理用地和环境保护,是三大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 ||||||||||||||||||||||||||||||||
| 五、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 ||||||||||||||||||||||||||||||||
|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主要土地法律制度 改而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目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都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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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坚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 | ||||||||||||||||||||||||||||||||
| 中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要解决这么多人的吃饭问题,没有足够的耕地是不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非常明确提出,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是未来五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高度负责。温家宝总体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决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亿18亩这条红线。” | ||||||||||||||||||||||||||||||||
| 七、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 ||||||||||||||||||||||||||||||||
|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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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 ||||||||||||||||||||||||||||||||
| 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 ||||||||||||||||||||||||||||||||
| 九、新农村建设用地 | ||||||||||||||||||||||||||||||||
| 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节约和集约用地 提倡节约用地,就是要合理、科学用地。不该用的不用,能少用的少用,能用差地用差地,尽量不占耕地。集约用地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二是严格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土地粗放和重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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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私有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 ||||||||||||||||||||||||||||||||
|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则是尤其显得,而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否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广大城市居民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使城市居民的房产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 ||||||||||||||||||||||||||||||||
| 十一、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 ||||||||||||||||||||||||||||||||
|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二是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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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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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土地违法行为 |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用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拒不交还土地;擅自将集体出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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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历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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